(2020)宁0106执4954号
宁夏忠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世嘉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鑫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春、陈丽、宋学华、徐中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宁夏忠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世嘉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鑫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春、陈丽、宋学华、徐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宁银国信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忠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世嘉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鑫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春、陈丽、宋学华、徐中林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申请拟对被执行人王春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兰溪谷6号公寓1单元1102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办公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11月23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赫世建设有限公司、马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炯与被执行人宁夏赫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杨炯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马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苏凤英、宁夏正大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洪波、芦兵、孙建辉、石嘴山市宏燕商贸有限公司、郭涛、银川四海缘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宁0202民再13号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苏凤娟、郑猛、马豫宁、苏凤萍、马杰、苏凤英、马晓玲、宁夏正大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宁0202民再15号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洪波、芦兵、孙建辉、石嘴山市宏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宁0202民再16号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韩罡、郭涛、韩斌、韩帅、张惠梅、宁夏艾维嘉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艾维嘉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四海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三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946号
于惠梅:
原告夏玉宁与被告于惠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于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夏玉宁偿还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夏玉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夏玉宁负担108元,由被告于惠梅负担3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于惠梅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109号
毛祺:
原告王泽江与被告毛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毛祺向原告王泽江支付劳务费20000元、利息6929.41元,合计26929.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2023年3月8日以后,被告毛祺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王泽江支付利息至前述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泽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王泽江负担980元,由被告毛祺负担59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毛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