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152.34元,利息1029.21元,并以借款本金6152.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的利率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丁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鹏、兰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丁鹏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14472.54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3日),本息合计63472.54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利率年利率7.83%基础上上浮50%即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2.本案诉讼费、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利诉被告李国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福利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张宝梅、赵永明、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8996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