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468.38元、利息65004.75元、违约金3000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4日),请求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计算自2022年7月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卓:
本院受理原告郭新伟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朱建萍: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华、朱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104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朱建华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66号楼6号营业房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 11月13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嘉帅、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嘉帅、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5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嘉帅名下车牌号宁AWR212“玛莎拉蒂”(车架号:ZAM57RTA3E1089599)轿车一辆。现向你公司送达(2019)宁0104执115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你,本院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30到本院一楼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限你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11月22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公开进行拍卖。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958号
马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