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0829号
马乐、焦煜轩、王跃辉:
本院受理原告陆天与被告马乐、焦煜轩、王跃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兴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兴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吕加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吕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9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莱宝纺织有限公司、樊团生、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莱宝纺织有限公司、樊团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款229484.23元、违约金45896.85元,共计275381.08元;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莱宝纺织有限公司、樊团生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宁夏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宁夏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84元,原告宁夏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22元,被告宁夏莱宝纺织有限公司、樊团生负担4662元;鉴定费6361元,由被告宁夏莱宝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富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权成与被告张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权成劳务费45000元。 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富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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