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150号
卢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会霞诉被告卢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1050元;2.被告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1444元(暂计算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5月21日),以上合计1324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78号
盐池县路美电动车经销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丰达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盐池县路美电动车经销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电动车货款922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店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530号
周立国:
本院受理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4596.29元、利息25230.03元、以上暂合计39826.32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34号
朱浩利: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俊丰电器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0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俊丰电器商行货款1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6元,由被告朱浩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新生:
原告万资良与被告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万资良借款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新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