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521执恢100号
董守宽、张丽萍: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守宽、张丽萍、李加强、康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依法以(2023)宁0521执恢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守宽、张丽萍名下位于中宁县城平安东街世纪花苑10号楼6单元2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640130026743)。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2023)宁0521执恢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209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2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本院将按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917号
刘小彦:
本院受理的赵存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刘小彦偿还欠付我工资16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印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创能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周彦楠与被告宁夏创能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周彦楠的民事上诉状一份。上诉状的请求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公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立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受恒与被告张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地址居住,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467.6元,逾期付款利息979.46元(按年利率3.65%,暂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15个月,逾期利息持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以上合计22447.0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母桂花、田古拜: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母桂花、田古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母桂花、田古拜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3年8月7日解除,并确认双方的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母桂花、田古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883.76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134.57元,共计85018.33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625元,由被告母桂花、田古拜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