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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81民初1964号

蔡枫: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蔡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华砖款10680元。案件受理费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蔡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吕文科: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2637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吕文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谢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113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3700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自2018年7月8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徐生银、杨用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夏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竹莲(原审所列原告青铜峡市建华工程机械材料总汇登记的经营者)、原审被告杨用来、徐生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0元,由上诉人宁夏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谢竹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第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润华乐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买金国、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东沟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人民政府、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润华乐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三、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买金国损失22380.57元;四、驳回买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买金国负担2759元,由宁夏润华乐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3元,由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负担124元;一审公告费560元,由宁夏润华乐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12元,由买金国负担3006元,由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负担3006元;二审公告费600元,由宁夏润华乐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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