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民初770号
金洪波、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才诉被告马蕊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自彬:
本院于2023年9月1日在《宁夏法治报》刊登的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在判决内容中“一、被告王自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0元、利息6840元,并以9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现予以补正为“一、被告王自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0元,并以9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有利、杨占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国与被告王有利、杨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利、杨占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新国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5293.12元(暂算至2023年8月5日,其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被告王有利、杨占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801号
吕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43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杨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575号
王志涛:
本院受理原告尹相红诉被告王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购买钢材款:贰万贰仟捌佰柒拾柒元整(22877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