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宁、何孟婷:
本院受理原告司自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72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以17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至二被告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4237.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梅与被告张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宏梅支付购车款143000元,并以14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二、驳回原告王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海兵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131号
何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福诉被告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款23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曹坤、曹倩: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玲与你、曹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3)宁0221民初122号,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已向本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344号
李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莉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艳莉支付房屋补偿款42433.29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王艳莉负担1282元,被告李文清负担968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954元,由被告李文清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