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凯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917.68元、利息10089.42元、费用9085.13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48092.23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照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常宏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843.52元、利息3198.43元、费用4563.45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22605.4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照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309.83元、利息11519.07元、费用540.61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51369.51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照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528号
丁小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诉被告丁小学、杨孟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38330元,逾期利息44361.13元(按月息1.5分,暂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208号
王元福:
本院受理原告史红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史红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史红霞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258号
毛雪飞、汤家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旭亮与被告毛雪飞、汤家林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马旭亮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撤销(2023)宁0104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1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