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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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学红诉被告丁学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学芳向原告马学红继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金额346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马学红负担5元,被告丁学芳负担2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18号

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350.87元、利息2177.74元、罚息867.2元,共计29395.81元。2023年2月14日以后产生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成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65号

吴岐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吴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吴岐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402012014002183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吴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剩余借款本金57000元、利息266.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就吴忠市红寺堡区鹏胜城市花园18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可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岐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71号

马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马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马兴龙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402012017000579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马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剩余借款本金58333.1元、利息274.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就吴忠市红寺堡区御泉明珠小区2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可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兴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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