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304.57元,逾期利息34089.34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2022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7元,由被告曾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977号
宁夏宇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宇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混泥土款28万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139.33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2年7月6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并持续主张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734号
李国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456元(暂按LPR3.65%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2023年5月1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6924号
顾鹏:
申请执行人王烨、窦静与被执行人顾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顾鹏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227号楼3单元103室房产。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04执6924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1月7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