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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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新康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382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计50%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丁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新康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892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计50%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蔡阳、丁立新、宁夏融鼎金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福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万红、王文瑾、蔡阳、丁立新、第三人宁夏融鼎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2023)宁0104执异17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蔡万红、王文瑾、蔡阳、丁立新为(2023)宁0104执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对第三人宁夏融鼎金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764号

王小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波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小文支付原告租赁费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8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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