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7228号
王伟:
原告沈易軍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沈易軍借款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4元,由被告王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466号
杨立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斌诉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总借款1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蒙彦军、李君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嘉乐与被告蒙彦军、李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嘉乐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办理兴庆区北苑小区青松园1-2-50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锋、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承包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询问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