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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琦:

本院受理原告牛世英诉被告胡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7139元(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至全部借款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时(2023年1月4日)的利息暂计为7139元),以上合计42139元;2.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首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2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0.35%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学林、平罗县榕鑫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位磊诉李俊、李学林、平罗县榕鑫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04499.51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775.81元(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8日期间以本金为104499.5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标准计算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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