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艳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艳双借款本金2329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850元,共计27140元。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负担199元,被告负担53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王文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要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王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马要芳房屋租赁费15000元、暖气费2974元、物业费595元、利息损失1638.75元,共计20207.75元。案件受理费437元,由马要芳负担90元,王文涛负担347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风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城法庭搬迁新址:海原县老城区西湖二期北区10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刘宝: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丰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果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宁夏安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文慧与被执行人宁夏安麒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