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袁莹:
本院在执行纪思洁与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纪思洁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袁莹、董文平为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荣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荣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书面追加申请,追加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14: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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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原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原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追加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14: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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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肆葆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步春燕、许安明、刘乐武: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宋银鹏与宁夏肆葆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宋银鹏出具书面追加申请,追加步春燕、许安明、刘乐武为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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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晶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北城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晶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016275.3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7277元(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计34天),合计1033552.34元,自2023年7月6日起的违约金以欠付设备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上述1-2项共计1043552.34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举证期限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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