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忠涛与被执行人田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田超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庆丰苑公寓超市楼1单元306室房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6-9号营业房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1.被执行人田超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庆丰苑公寓超市楼1单元306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10时至2023年10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60000元,保证金:39000元,增价幅度:2600元(以及其整倍数)。2.被执行人田超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6-9号营业房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10时至2023年10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610000元,保证金:91500元,增价幅度:61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0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满忠涛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143号
严波:
本院受理原告马跃与被告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刘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原州区云鼎音乐会所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刘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固原市原州区云鼎音乐会所承揽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固原市原州区云鼎音乐会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燕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姜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姜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固退还工程保证金10万元;二、被告姜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固支付利息1万元、违约金3万元、诉讼代理费9800元。案件受理费32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姜小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