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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4260号

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杨玉柱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丰泽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玉柱的诉讼请求。原告杨玉柱在法定期提出上诉,现依法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冯刚、弘艾坊(宁夏)智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定茂达广告室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58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 室8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源与被告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阳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马源与被告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4月4日;被告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马源装修工程款13000元,支付违约金3800元,共计16800元;三、驳回原告马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马源负担302元,由被告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平诉被告刘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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