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175号
于惠校: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燕诉你与韩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534.7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3.65%从2022年3月16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632号
冯鲜花、路金钰:
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建军、苏陈晨、陈静及第三人冯鲜花、史月霞、路金哲、路金钰、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634号
冯鲜花、路金钰:
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建军、苏陈晨、陈静及第三人冯鲜花、史月霞、路金哲、路金钰、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宝林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娟、李岐龙、马宝林、李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宝林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娟、李岐龙、马宝林、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47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马宝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颐和城府花园40号楼2单元1501室、李娟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上元名筑2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1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电子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1月8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休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