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顾楠楠) 8月30日,永宁县法院联合银川市西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20余名社矫对象现场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达到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效果。
被告人刘某某2020年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但其法律意识淡薄,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
永宁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撤销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一个多小时的庭审,给社区矫正对象上了一堂直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社区矫正对象表示,今后会端正矫正态度,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社矫规定,增强法治意识,约束好、规范好自身行为,以良好的面貌顺利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