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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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诉被告马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物业费5899元、2017年11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费10316元、滞纳金484元,共计1669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负担105,被告马学琴负担2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学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191号

马杰、马赞云、马学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杰、马赞云、马学霞、张平、王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杰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23年8月9日所欠利息43171.20元(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共计123171.20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马赞云、马学霞、张平、王金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原地址办公,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36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3469.08元(以33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2日。)以上两项暂计460069.0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737号之一

吴小林、陈丽丽、胡学宁、徐永胜、蒋小梅、郭丽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吴小林、陈丽丽、胡学宁、徐永胜、蒋小梅、郭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吴小林、陈丽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82.2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及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判令被告徐永胜、胡学宁、蒋小梅、郭丽萍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73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梁军元:

本院受理原告马兴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军元偿还原告马兴明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军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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