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0807号
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申立科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银川申立科贸有限公司设备款321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负担。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任凡凡:
本院受理的(2023)宁0106民初1794号原告杨明辉、(2023)宁0106民初1784号原告杜继军、(2023)宁0106民初1801号原告樊朝红诉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颖武劳务合同纠纷三案,现原告追加你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在下午14时30分、15时、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袁吉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吉东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20210520123210c022d983014f4d3d)于2023年7月28日到期;2.被告袁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编号为 (20210420231127854efc6cb3f28a0d)的项下本金163.23元,利息、罚息、复利19.55元,合计182.7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自2022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被告袁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编号为 (20210520123210c022d983014f4d3d)的项下本金1014.27元,利息、罚息、复利121.47元,合计1135.7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自2022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袁吉东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田力侯木:
本院受理原告李爽与被告田力侯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