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执恢114号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海宪甫、张宁、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卢国明、海珍、马祖嘉、常改利、张红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海宪甫、张宁、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卢国明、海珍、马祖嘉、常改利、张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8)宁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常改利、张红伟抵押的常改利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建材城的2-13号房屋(宁(2017)西夏区不动产第0015206号);被执行人海珍、马祖嘉抵押的海珍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建材城的93-53号房屋(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6072474号);被执行人海珍、马祖嘉抵押的海珍名下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物流园12-27号房屋(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23408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1月15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军、李霞、孙正玺、孙雪玲、李志福、海有梅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公告费720元,共计1797元,由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靳卫兵、田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琴、田小兵、田小红、靳卫兵、田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凤琴、田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290816.73元(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共计650816.73元;2021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田小红、靳卫兵、田红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小红、靳卫兵、田红玲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案件受理费1030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0788元,由被告孙凤琴、田小兵、田小红、靳卫兵、田红玲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21执1330号
杨小宁: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宁、安超、肖聪、方涛、王潇、孙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对你名下位于中宁县城中央大道东城嘉园33号楼2单元1001室【宁(2018)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0001772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执133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2023)宁0521执13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二楼205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15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