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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客观,法院有权重新划分

冯媛律师擅长领域:民事侵权案件、合同纠纷。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媛

当自己不慎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通过现场勘查,会对双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本人对认定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提供新的证据,说服法官对事故的发生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判断,重新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述

高某某驾驶车辆沿银川市兴庆区A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B路交叉路口时,遇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一成年人)沿B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路口没有监控,根据两车相撞现场及双方陈述,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某与徐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后徐某某就赔偿事宜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否定了交警认定的结果,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高某某占40%,徐某某占60%,并作出相应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以下过错表现:其一,观察路面动态不周。高某某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周密观察路面动态,未充分观察车辆行驶方向两侧非机动车道上的来车情况,系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二,未尽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周密观察路况,保持高度警惕、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三,车辆本身性能检测不合格。尽管本案无证据显示事故系车辆缺陷所致,但车辆存在缺陷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法院认为,受害人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以下过错表现:其一,违法驾驶非机动车,存在超速驾驶且骑电动车搭载成年人的情形。其二,未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徐某某驾驶电动车通过人员密集的道路时未减速慢行,未观察路面动态状况,具有明显过错。

庭审阶段,高某某要求提供证人证言得到许可,证人证实:高某某驾车到事发路口时绿灯刚刚亮起便想加速通过,而徐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此抢黄灯行驶到路中间时红灯亮起,导致两车相撞。

根据证人陈述,法院认为徐某某一定程度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过错相对更大。综上,法院重新确定被告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徐某某为60%。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当然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有证据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当事人责任确属不当的,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有权重新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轻易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本案在诉讼阶段,高某某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最终取得人民法院的认可,使得责任比例重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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