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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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亮:

本院受理原告汪宁阳与被告苏亮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宁阳各项损失29405.85元;驳回原告汪宁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50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胡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宁A3AC86“五菱荣光”牌小型面包车过户至被告名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宁A3AC86“五菱荣光”牌小型面包车购车款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941号

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学华、梁秀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学华、梁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支付利息23503.78元(截至2023年4月21日)并按照《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自2023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侯学华、梁秀芬对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112元,由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学华、梁秀芬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763号

田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677.39元、利息8815.94元、违约金120.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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