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4469号
徐超:
本院受理原告孙存祥诉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所欠油款34398.18元;2.违约金10319.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暖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4599号
马立军、袁淑娟、张学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马立军、袁淑娟、张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马立军、袁淑娟偿还原告贷款本息57393.1元,其中本金42964.26元、利息14433.8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及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判令被告张学彬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闫淑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4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4299.65元、利息14220.67元、违约金6211.24元、费用0元,以上各项金额总计人民币54731.56元;2.并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42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