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7851号
杨琼: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2784.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35.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杜建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杜建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193.75元、罚息15159.48元,共计50353.2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并向原告偿还自2023年4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德成:
原告杨生智诉被告杨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德成向原告杨生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德成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7日起向原告杨生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生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00元,由被告杨德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