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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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杰:

原告马永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永孝借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永孝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提起上诉。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133号

贺兴银、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兴银、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贺兴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元,利息17113.07元,共计75113.0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兴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266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元,由被告贺兴银、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负担213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067号

张国强、李会玲、饶成成、蒋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强、李会玲、饶成成、蒋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国强、李会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46734.05元,共计156734.0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饶成成、蒋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饶成成、蒋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国强、李会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875元,由被告张国强、李会玲、饶成成、蒋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毛雪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喜平与被告毛雪飞、汤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喜平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毛雪飞、汤家林向吴喜平偿还借款本金671200元,支付借款利息45513元,实际利息请求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以上合计716713元;2.本案诉讼费由毛雪飞、汤家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3)宁0105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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