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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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鑫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与被告贾鑫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鑫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827.78元,支付利息2101.63元、违约金839.5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支付手续费241.50元,共计20010.49元,并以16827.78元为本数,按照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支付自2023 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贾鑫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震: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萍与被告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爱萍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爱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宁与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55790装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及各项损失64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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