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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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奥华伟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奥华伟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5800元、违约金6580元,共计7238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奥华伟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王威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徐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全与被告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徐志强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兴全支付货款34500元,利息1511.1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22日),共计36011.1元;并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兴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王兴全负担43元,由被告徐志强负担711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徐志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福海、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清与被告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福海、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海清借款64569.17元,支付利息31434.39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日),共计96003.56元;并以64569.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原告马海清负担215元,被告王福海、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3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王福海、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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