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守富:
原告古兆栋与被告马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守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古兆栋的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守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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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会龙:
原告海明月与被告兰会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海明月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96965.3元及案件受理费1035元和执行费1261元,合计为99261.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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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柱、陈会东:
原告王玉珍与被告陈会东、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陈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玉珍的借款10万元及三年的利息4.83万元;二、驳回原告王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会东、潘玉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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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马玉玺与被告夏旭东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夏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并返还原告马玉玺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荣华文化商业广场F区2栋402商用房;由被告夏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玉玺按照2917元/月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止的租赁费、按照520元/月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止的物业费及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15日的采暖费5430元;驳回原告马玉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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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满诉你及被告夏渊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夏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玉满支付调料款30000元、违约金6000元,共计36000元;被告夏渊翔不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原告罗玉满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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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蔡福成与被告杨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5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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