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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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董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代为偿还的住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2336.1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原州区独一处招待所与被告张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住宿费等其他费用30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杨宏福:

原告张晓琴与被告杨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晓琴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3月15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79号

白耀龙:

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再拜、马志福、白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再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34738.71元;自2023年3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9.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白耀龙、马志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马再拜追偿。案件受理费2607元,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元,被告马再拜、白耀龙、马志福负担25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耀龙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501号

马汉伏、杨社儿:

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汉伏、杨社儿、马锋、马月兰、王金学、张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汉伏、杨社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支付利息35506.45元;自2023年4月2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7.9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马锋、马月兰、王金学、张小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马汉伏、杨社儿追偿。案件受理费2981元,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马汉伏、杨社儿、马锋、马月兰、王金学、张小花负担29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汉伏、杨社儿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625号

顾清冲、顾生振、马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清冲、顾生振、马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顾清冲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截止2023年5月10日所欠利息36206.87元(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共计126206.87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顾生振、马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62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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