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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民终3358号

保金兰、杨雨: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燕、张洋与你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司法监督卡、庭审意见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詹兴保、张婷、詹兴福、赵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胜、秦月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詹兴保、张婷立即共同支付二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123622.17元(其中:本金99342.53元、利息24279.64元),代偿后的利息以123622.1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开始按照年利率9.57%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詹兴保、张婷共同支付二原告为其代偿的保全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1020元、仲裁费3058元、执行费1394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暂计130094.17元。3.请求依法判令如被告詹兴保、张婷不能清偿,则由被告詹兴福、赵淑霞对原告代为清偿的130094.17元按二分之一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代偿后的利息以123622.1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开始按照年利率9.57%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010号

张广海、王秀花、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海、王秀花、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张广海、王秀花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00元、利息49069.59元,共计163069.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2023年3月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广海、王秀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001元,均由被告张广海、王秀花、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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