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延鑫与被告马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货款36.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调档费300元,误工费500元,材料打印费20元,快递费23元;3.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网址:https://saas. tcloudspace.com//ots/download/09408545,庭审号:09408545)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晓平: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731.78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972.64元(利息和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2日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被告李晓平负担1107元,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1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晓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丁振科:
本院受理原告梅廷俊诉刘世杰、丁振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73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原告诉请内容: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26346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4378.49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30%的标准自2013年8月17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两项共计210724.49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自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粉合诉被告张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73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367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433元;(利息计算:以133670元为本金,年利率3.85%暂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133670元×3.85%/年÷12月×15月=6433元,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上合计1401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孟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孟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905.49元、利息6396.6元、费用1687.9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暂合计22990.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