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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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雷振林:

本院受理原告安永军诉被告雷振林、海原县三河镇四营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编号:640522104209020181J,涉案地块名称:八十亩地,涉案地块编号:6405221042090201166);2.判令被告雷振林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席勇:

本院受理原告海原县工业物流园区宇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麟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8515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期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基斌与被告张静、第三人宁夏嘉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平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9878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946号

马仟:

本院受理苏小明与被告马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苏小明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851号

杨春霞: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杨春霞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2881.93元,本息合计47881.9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21日);二、判令被告杨春霞向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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