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3254号
马小霞:
本院受理相云军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45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合计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111号
方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创与方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建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志创劳务费3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志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杨志创负担190元,被告方建军负担3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216号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首锐、向欣琪: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首锐、向欣琪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12月24日至今期间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二、驳回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710号
王润生:
本院受理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88.5元,罚息349.1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1月4日)共计15337.6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4988.5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23年1月4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产生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76号
匡新:
本院受理宁东圣达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与匡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匡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东圣达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货款1747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匡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