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红燕: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朱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怀军、牟红燕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被告朱怀军、牟红燕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8213.5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168213.5元。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朱怀军、牟红燕如不能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原告对被告朱怀军名下位于灵武市灵州商城二楼26.37号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6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怀军、牟红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陈奎: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祥与被告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玉米款1495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何忠义、周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立东与被告何忠义、雍保福、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忠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立东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31700元;二、驳回原告马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072元,由被告何忠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3655号
高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368号
李仲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李仲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338号
孙福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孙福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