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3810号
王银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诉被告王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洪借款本金104500元、利息18234元(计算至2023年3月2日),合计122734元。并支付原告王洪自2023年3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10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1元,由原告王洪负担536元,由被告王银祥负担27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银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暖泉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4785号
崔建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约会与被告崔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478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薛文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军与被告薛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军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97.48元,合计2097.48元;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16元,被告薛文婷负担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文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193号
马学、马赞云、马学霞、杨蓉品、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学、马赞云、马学霞、杨蓉品、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3年8月9日所欠利息55044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共计155044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杨蓉品、王燕、马赞云、马学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7705号
铁生江:
本院受理原告伍大吾诉被告铁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牛款628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882元(自2021年8月21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并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66682元(62800*3.85%/365*586=3882)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高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杨富强与被告高红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杨恬恬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德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