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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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惠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诉被告蔡惠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7623.44元、利息9214.87元、费用4467.9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照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暂合计41306.2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余金洲:

本院受理原告马生荣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金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生荣工程款187729元。案件受理费202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余金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754号

万文立:

原告石和平与被告万文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和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92363.6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92850元(自2021年7月7月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6日,按同期LPR4.25%计算)以及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266号

宁夏银港火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盈楠:

原告宁夏鑫君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港火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银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淘盈渊、陶盈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鑫君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家具款17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89元(参照市场同期贷款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27日,179000元×3.7%÷365×556);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4815号

保钦、童晨: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保钦、童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21)宁0104民初1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 (2023)宁0104执481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保钦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华家园2号楼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宁(2016)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04459号】房产以清偿债务,并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1月16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11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 item.htm?spm=a213w.7398554.courtTabs.1.29erWq&user id=2469066502,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们放弃选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选取拍卖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单方选取评估、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314号

马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聚与被告王强、马金林、苏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金林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2.判令被告王强、苏保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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