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2348号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晓芳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9377元,欠款期间利息93.6元(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7%为基准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1日,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欠款本息合计29470.6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717号
李治成: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治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7.23元,支付前期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2774.49元,并按照年利率14.8%继续支付自2018年11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4元,由被告李治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625号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锦祥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96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2023)宁0104民初9625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五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锦祥缴纳”,补正为:“案件申请费1440元,由李锦祥缴纳”。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9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锦祥支付货款16757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货款50000元自2023年6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货款50000元自2023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货款67570元自2023年8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935.84元、利息4725.27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17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贺登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1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贺登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2158.10元、利息19240.96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644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梁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29552.50元、支付利息9007.75元、费用6184.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的利息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