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天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天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康天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4425.40元和利息5164.29元,以上共计19589.69元,被告康天乐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康天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曹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2997.65元和利息4174.85元,以上共计17172.5元,被告曹茜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文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士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世和·天玺国际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29日解除,被告立即腾空涉案房屋并交还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3月29日前欠付的租金8474.75元;3.被告按照55元/月/㎡租金标准的2.5倍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占用费11681.9元,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55元/月/㎡租金标准的2.5倍向原告支付占用费至实际搬离之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8.7元;以上合计27165.35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650号
丁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富军与被告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利息31080元(暂算自2019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按年利率3.65%计算,共计200000*3.65%/365天*1554天=31080元)并按照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振南:
本院受理原告孙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8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