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刘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7997.56元和利息6831.40元,以上共计34828.96元,被告刘梅还应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4848.34元和利息4769.29元,以上共计19617.63元,被告马建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4126.10元和利息6599.71元,以上共计20725.81元,被告马小兰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小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4312.14元和利息862.43元,以上共计5174.57元,被告杨军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少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少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5998.26元和利息1566.75元,以上共计7565.01元,被告周少林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少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雯: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29488.20元和利息9471.61元,以上共计38959.81元,被告李雯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