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孙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980.94元、支付利息13392.02元,合计88372.96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2023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745元,由被告孙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丙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丙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丙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734.26元、支付利息29492.17元,合计76226.43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2023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7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392元,被告马丙洲负担234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郭文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10.5元、支付利息39681.89元,合计89592.39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2023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14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512元,被告郭文成负担263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205民初1910号原告王万祥诉被告西藏昌都市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张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宁0106民初1640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6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周伟科、马云花、陈鹏、褚梦捷、杨金源、赵彤、宁夏塞上优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滕琪申请执行宁夏塞上优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106民初1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滕琪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请求贵院在(2022)宁0106执4057号执行一案中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周伟科、马云花、陈鹏、褚梦捷、杨金源、赵彤、宁夏塞上优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于2023年11月15日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追加执行裁定,逾期不到,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