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4095号
西安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1000元,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3300元,合计143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政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海诉你及南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政福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元,被告南学文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进:
本院受理原告兰秀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1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23)宁0424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泾河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877号
杜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杜永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永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军支付代偿款51329.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684元,由被告杜永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3207号
王琳(王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自2009年11月7日至2023年8月28日,1万元×6%÷12个月×165.5个月=8275元,其他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