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锋、万小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锋、万小凤、刘博博、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逾期利息14469元,共计414469元;二、被告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还应当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的标准向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被告王锋、万小凤、刘博博、王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锋、万小凤、刘博博、王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锋提供抵押的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VGAD97P3CD044082,发动机号CGE10465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519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100039元,由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锋、万小凤、刘博博、王辉共同负担10035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宁夏皓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锋、万小凤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小龙:
原告张岩与被告杨超、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小龙向原告张岩偿还借款8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李小龙以824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张岩支付自2023年2月10日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杨超对上述一、二项欠付借款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杨超、李小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622元,由原告张岩负担90元,由被告杨超负担916元、李小龙负担161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00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柳国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柳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柳国庆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本金10341.66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4631元,共计14972.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柳国庆以10341.66为计息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2年7月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5元,由被告柳国庆负担181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柳国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爱伍: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爱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采暖费165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