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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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凯迪、李发图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孔、马金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田凯迪、李发图买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90.56元(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6月23日),合计41690.56元,并承担实际还清借款前的全部利息;2.被告马孔、马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雨、杨春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林、石小英、马秀军、马艳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马林、石小英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1049.1元(自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7月23日),合计231049.1元,并承担实际还清借款前的全部利息;2.被告马秀军、马艳、马雨、杨春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杨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生全、田兴贤、马生兰、黑小平、杨梅兰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丁生全、杨萍返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58421.12元(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1年8月24日),合计198421.12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2.被告田兴贤、马生兰、黑小平、杨梅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4670号

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杨有田、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有田、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向原告支付砂夹石回填费用57408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199469.7元(利息以57408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年,自2014年4月3日暂算至2023年8月20日,之后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有田、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408元;3.判令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判令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税费125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843457.7元。因你公司注册登记经营场所无人办公,本院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文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咨询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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