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5980号
马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621号
马立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981号
阮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225号
苏凤箫: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凤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苏凤萧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756.35 元,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合计23447.59元,欠款金额合计73203.94元(暂算至2023年6 月1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本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计算,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114号
苏凤箫、何徐琴:
本院受理原告暴怀勇诉被告苏凤箫、何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苏凤箫、何徐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同时判令上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以上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