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梁: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会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18034元,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771号
任天鹏:
本院受理原告宋丹与被告任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任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宋丹借款12111.1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宋丹负担9元,被告任天鹏负担1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任天鹏负担。被告任天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329号
晏顺儒: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华顺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商贸公司)与被告汤善东、晏顺儒、宁夏宏建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汤善东、晏顺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华顺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3500元、违约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华顺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2元,由原告宁夏华顺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66元,由被告汤善东、晏顺儒负担45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晏顺儒负担。被告晏顺儒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202号
丁锋、陈思静、李子木、赵金忠、李家臣、王大军、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银川银重起重机备件有限公司: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锋、陈思静、李子木、赵金忠、李家臣、王大军、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银川银重起重机备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子木、赵金忠、李家臣、王大军、丁锋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2)川0116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作为发起人股东,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在25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思静在15万元本息范围内与被告赵金忠、李家臣、王大军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丁锋在25万元本息范围内与被告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七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527号
王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兆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二手车交易协议”约定的剩余尾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尾款利息、诉讼费共计263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汤海霞与被告王海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四张(华夏银行信用卡额度200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10000元,农业银行信用卡额度8000元,邮政银行信用卡5000元)共计43000元。这些钱是被告王海亮个人使用,这四张信用卡已逾期半年,造成原告征信拉黑,银行卡、微信冻结,原告汤海霞要求被告王海亮把这四张信用卡额度共计43000元本金及信用卡逾期造成的利息与罚息手续费等费用由被告王海亮一次性还清;三、原告汤海霞要求被告王海亮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给原告,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