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卢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卢玉龙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二、被告卢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690.94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2247.1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以上共计201938.04元;2023年2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199690.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有权就被告卢玉龙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5号楼1单元甲1014室(产权证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91074号)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卢玉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庞艳:
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25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庞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296.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庞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于文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29998.68元、支付利息25465.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判令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支付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15000.52元、支付利息7998.68元、违约金829.0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请求判令你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支付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